在簽訂租賃契約前,一定要詳讀條文,您可以參考內政部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有特殊要求,不要太依賴口頭約定,寧可先小人後君子,完整詳細的寫在合約裡,白紙黑字才有個事後依據,保障個人及雙方的交易安全。
一、簽定租約前應談妥事項:
1、 租期、租金與租金繳付方式。
2、 租賃物的水電、瓦斯、管理清潔費等相關費用之繳付規定。
3、 搬入時間確定。
4、 租賃設備使用與修繕費用的釐清。
5、 若前任房客有積欠應繳費用,應確實釐清金額及清償責任。
6、 違約或提前解約之處理。
7、 辦理公證與否,我國法律並無強制辦理公證,若有此要求的話,就必須在簽訂租約前與房東確定,而一般來說公證費是照房租比例換算。
二、看屋時若發現房屋有毀損,則應在簽訂租約前就先與房東協調先行修復或代為修繕,因修繕會發生的費用分攤等,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三、確認租金包含的費用項目範圍及費用計算方式,如清潔管理費、水電瓦斯費、有線電視、網路費和押金金額,一定要於合約上載明。
四、支付定金時,務必要求房東開收據或收訖證明文件。收據或文件的內容應包含:出租地址、房東姓名、聯絡電話、定金金額、預定起租日期、付訂日期及違解約等其他權利義務關係等。
五、簽約前要確認締約對象是屋主本人,最好要求房東出示房屋權狀及身份證以確定是屋主本人。
六、若對象為二房東時則需注意二房東與房東租約問題,房東是否有禁止再行分租的約定,另外押金及修繕問題也要確認清楚,以免以後二房東解約或不租時所衍生的困擾。
七、在契約中應該協商後預留提前解約的條款,以免入住不適應又無法搬家,或提前解約卻要面臨沒收押金或房東拒絕解約的情形。押金則依規定不得超過二個月房租總額,可以經由協商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