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的張先生來信:小偷貓你好!!感謝有這個專欄可以讓我問。我當初跟裝潢設計廠商簽了合約,說好的施工期間是半年,依照合約完工日應該是上個月,可是他們已經拖延壹個月了,到目前都還沒完工,而且之前裝潢進度也一直停停擺擺,我可以拒付尾款或要求賠償嗎!?
設計家偷偷告訴你:
裝潢的期間說長不長,說短不短,依照每個案子的不同,少則兩三個月,多則半年到一年,不一而是。所以裝潢廠商在一開始接案時,一定會評估一個有把握的期間,確認自己可以在時限內完工交屋,這是廠商的基本功夫。以張先生的案子來看,廠商應該是列明了各階段的施工期間,然後也要求張先生依各階段來付款。
首先,廠商以實務狀況所評估的時間,不可能是抓得剛剛好,多少也是會有誤差,所以在合理範圍內(例如晚個三四天)的遲延完工,在情理或法律上也應該是可以被接受的,因為有時遲延的原因也可能跟屋主本身是否更改規格、或調整建材內容等有關。
因此,我們必須先判斷一下裝潢遲延的原因,如果張先生的這個個案,是可歸責於裝潢廠商的事由,造成完工延誤,而且遲延的時間又已超過一個月,那麼廠商當然是得負起遲延的責任。如果遲延是因為颱風等天災,像前些日子八八水災造成部份地區橋樑斷裂,交通無法抵達,那麼這樣的遲延就屬於「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也就無法叫廠商負責。
在確認了責任歸屬後,當然就是要怎麼向廠商求償的問題了!!首先,你可以翻翻合約,看看合約內是否有遲延完工的賠償規定,例如在預定的結案日期經過後十日,每再遲延完工一天,賠償全工程總價的多少比例;這也就是說可以考慮抓個十日或半個月作為安全期,也給廠商一個彈性的工作期間,這對雙方來說也比較合理。
如果當初在簽合約時你沒有考慮到這點,沒有要求廠商在合約內寫明怎麼賠償,那麼~噹噹!!恭禧你了!!你只能依照民法的規定進行求償了。也就是你要要求賠償,就得舉證,舉證你因為廠商施工遲延遭受了什麼損失,例如因為房屋不能如期交屋,所以必須你額外支付房東一個月的租金,要完成這樣的舉證你才有辦法求償。
民法第 502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 503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知道了舉證的麻煩,所以設計家偷偷告訴你,簽約時一定要在合約內加註遲延賠償條款,這樣屆時廠商只能摸摸鼻子、認錯賠償。而且很重要的一點是,你驗收時一定得提出遲延的賠償問題,不然一旦你驗收完畢,事後可是無法再請求賠償的。